濱州在線

 找回密碼
 立即注冊
搜索
熱搜: 活動 交友 discuz
查看: 180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二手車虛假宣傳,濱州法院這么判

[復制鏈接]
跳轉(zhuǎn)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fā)表于 2022-8-15 22:30: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 來自山東
案 件 詳 情

原告到被告某二手車公司購買汽車一輛,被告二手車中介王某向原告承諾該車系精品車,無重大事故,僅有三處補漆,原告出于對被告王某的信任,當日與其簽訂《車輛買賣轉(zhuǎn)讓協(xié)議》。后,原告在車輛檢查時,得知該車有兩處嚴重碰撞,為事故車。原告認為車況與當初承諾不一致,已構(gòu)成欺詐行為,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被告二手車公司及總經(jīng)理王某某返還購車款、賠償相關費用損失,并支付購車款三倍賠償金。
裁 判 結(jié) 果


濱城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被告二手車公司總經(jīng)理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購車款及其余費用共計7萬余元。


法 官 說 典



本案中,原告因相信被告中介王某及被告車行總經(jīng)理的虛假宣傳而受到損失,所受的損失應得到賠償,但原告在交易過程中曾向被告王某自認經(jīng)營二手車買賣,故不能證實原告系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涉案車輛,不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三倍賠償?shù)囊?guī)定。其次,原告主張被告中介王某承擔責任的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二手車公司注銷,總經(jīng)理王某某作為該公司唯一自然人股東,未舉證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其個人財產(chǎn),應就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在二手車交易市場中,普遍存在二手車中介就涉案車輛作出相關承諾的情形,應認定為代理行為,法律后果應當由出賣人承受。買受人主張車輛實際情況與承諾不符,出賣人存在欺詐行為,據(jù)此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要求對方給予三倍賠償,其適用前提是認定買受人消費者身份。該案中,買受人亦經(jīng)營二手車銷售,無法證明其購買車輛的目的為自用,故對其主張的三倍賠償不予支持。


以上來源:濱城區(qū)人民法院8月15日公布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注冊

本版積分規(guī)則

QQ|小黑屋|濱州在線 ( 魯ICP備14018217號 魯公網(wǎng)安備 37160202000169號 )

魯公網(wǎng)安備 37160202000169號

魯公網(wǎng)安備 37160202000169號

GMT+8, 2024-11-14 14:45 , Processed in 0.10751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