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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六部門通告:這些行為將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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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2-8-7 22:19: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 來自山東
關于依法處理纏訪、鬧訪以及

越級信訪等違法信訪行為的通告



          為了切實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秩序,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之規(guī)定,現(xiàn)就依法打擊擾序、纏訪、鬧訪以及越級上訪的有關情形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確需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shù)接嘘P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反映問題。對合理訴求,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責任主體部門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對涉法涉訴事項,信訪人應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二、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因以下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jù)法律予以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信訪事項已經受理并正在積極處理中,信訪人在辦理期限內仍越級信訪;信訪事項已經辦理終結,信訪人仍堅持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要求,執(zhí)意信訪的。
      2.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shù)不得超過5人。拒不按照《信訪工作條例》規(guī)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訪接待場所上訪,不服從工作人員現(xiàn)場管理,在機關內吵鬧、聚集等擾亂單位辦公秩序或擾亂公共秩序,經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3.煽動、串聯(lián)、脅迫、誘使、唆使他人、幕后操縱參與纏訪、鬧訪、越級訪;組織、資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協(xié)助他人纏訪、鬧訪、越級訪的。
      4.借上訪之名,故意在重大活動、重要會議和節(jié)慶期間到中央國家機關越級上訪,惡意登記,擾亂社會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或進京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周邊、外國駐華使領館區(qū)等非信訪場所上訪,采取張貼散發(fā)材料、呼喊口號等行為,故意制造影響,或以提供咨詢、援助等名義在幕后煽動、教唆、組織、策劃上述活動的。
       5.通過QQ、網站、論壇、微博、微信等傳播載體,用于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編造、散布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煽動、組織、策劃他人纏訪、鬧訪、越級訪,或者為他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的。
       6.以赴省進京上訪、持續(xù)纏訪鬧訪制造社會影響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或借機斂財、擾亂社會秩序的。
      7.信訪人揚言實施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實施跳河、跳樓、跳橋等行為相要挾,制造社會影響的。
      8.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占據(jù)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經勸說拒不離開,或者在上述場所故意損毀公共財物的。
      9.在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交通場所及重大活動場所或者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實施統(tǒng)一著裝、佩戴統(tǒng)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fā)信訪材料、喊口號、拉橫幅、穿狀衣、焚燒物品等行為,經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10.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等法律文書生效后,或經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辦理終結的信訪事項,上訪人拒不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而執(zhí)意非訪、纏訪、鬧訪和反復越級上訪擾亂單位辦公和公共秩序,經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11.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不服從管理,恐嚇、威脅、侮辱、謾罵、毆打信訪接待人員的。
      12.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利用老人、病人、殘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進行非正常上訪,或者故意將其遺棄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經勸說無效,拒不離開,致使上述場所不能正常工作的。
       13.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以及通告之外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理。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據(jù)法律從重處罰
      1.利用國家重大節(jié)日、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或者在上述重要時間節(jié)點到非接待場所實施第二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的。
       2.反復越級訪、纏訪、鬧訪,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3.對于組織、策劃、串聯(lián)、煽動、資助違法信訪的組織者和骨干分子。
       4.對于已簽訂調解法律文書或息訴罷訪承諾書,仍就同一事項實施第二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的。




中共濱城區(qū)委政法委員會

濱城區(qū)人民法院

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濱城市公安局濱城分局

濱城區(qū)司法局

濱城區(qū)信訪局

202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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