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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濱區(qū)檢刑不訴〔2021〕31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3703211998********,漢族,大學文化,群眾,個體,住山東省桓臺縣唐山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濱州市公安局濱城分局取保候審。本案由濱州市公安局濱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與被害人李某某系大學同學,因生活拮據(jù),劉某某預謀實施詐騙。2017年6月,劉某某注冊QQ賬號2268385776(昵稱:Pretty),后冒充男子“宗輝”與李某某(QQ賬號:13********,昵稱:Tomorrow)確定網戀關系。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間,劉某某編造家人生病借錢等理由騙取李某某10150元用于個人揮霍。案發(fā)前劉某某已將10000元贓款退還給李某某。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戶籍證明。證實被不起訴人劉某某身份情況及實施本案行為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2、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證實被不起訴人劉某某詐騙被害人李某某的聊天及轉賬截圖。3、交易記錄。證實案發(fā)前被不起訴人劉某某退還被害人李某某一萬元。4、立案決定書。證實被不起訴人劉某某被立案偵查的時間。5、被害人李某某陳述。證實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在2020年6月25日至6月27日期間先后8次合計退還李某某10000元。
6、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對自己詐騙李某某的事實供認不諱并在案發(fā)前退還被害人李某某10000元。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案發(fā)前已返還李某某10000元,不計入詐騙數(shù)額,此項犯罪事實詐騙數(shù)額應認定為150元,故詐騙數(shù)額達不到立案標準,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作法定不起訴。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濱州市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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