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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市沾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沾檢一部刑訴〔2020〕28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3251979********,漢族,小學文化,群眾,無固定職業(yè),住濱州市沾化區(qū)**村。因犯搶劫罪,于2000年1月28日被無棣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千元;因犯搶劫罪,于2004年10月21日被沾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一千元;因犯強奸罪(未遂),于2012年8月31日被沾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搶劫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萊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因涉嫌強奸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強奸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內(nèi)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被告人張某甲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font>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3時許,被告人張某甲酒后竄至同村被害人王某某(女,63歲,住濱州市沾化區(qū)**村)家中,使用事先準備好的竹梯,從王某某家東南角院墻爬梯入院,被告人張某甲敲打窗戶謊稱要與王某某聊天,騙取王某某信任后入屋。在屋內(nèi)張某甲搶奪王某某手機,阻止王某某打電話,后采取語言威脅和暴力強迫手段,強行與王某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張某乙、張某丙證言;3.被害人王某某陳述;4.被告人張某甲供述;5.DNA檢驗鑒定書等鑒定意見;6.勘驗、提取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以暴力、威脅方法強奸婦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甲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對其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如此行徑! 令人發(f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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