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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依法處理纏訪、鬧訪以及越級信訪等違法信訪行為的通告為了切實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秩序,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之規(guī)定,現(xiàn)就依法打擊擾序、纏訪、鬧訪以及越級上訪的有關情形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確需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shù)接嘘P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反映問題。對合理訴求,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責任主體部門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對涉法涉訴事項,信訪人應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二、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因以下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jù)法律予以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信訪事項已經受理并正在積極處理中,信訪人在辦理期限內仍越級信訪;信訪事項已經辦理終結,信訪人仍堅持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要求,執(zhí)意信訪的。
2.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shù)不得超過5人。拒不按照《信訪工作條例》規(guī)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訪接待場所上訪,不服從工作人員現(xiàn)場管理,在機關內吵鬧、聚集等擾亂單位辦公秩序或擾亂公共秩序,經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3.煽動、串聯(lián)、脅迫、誘使、唆使他人、幕后操縱參與纏訪、鬧訪、越級訪;組織、資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協(xié)助他人纏訪、鬧訪、越級訪的。
4.借上訪之名,故意在重大活動、重要會議和節(jié)慶期間到中央國家機關越級上訪,惡意登記,擾亂社會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或進京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周邊、外國駐華使領館區(qū)等非信訪場所上訪,采取張貼散發(fā)材料、呼喊口號等行為,故意制造影響,或以提供咨詢、援助等名義在幕后煽動、教唆、組織、策劃上述活動的。
5.通過QQ、網(wǎng)站、論壇、微博、微信等傳播載體,用于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編造、散布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煽動、組織、策劃他人纏訪、鬧訪、越級訪,或者為他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的。
6.以赴省進京上訪、持續(xù)纏訪鬧訪制造社會影響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或借機斂財、擾亂社會秩序的。
7.信訪人揚言實施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實施跳河、跳樓、跳橋等行為相要挾,制造社會影響的。
8.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占據(jù)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經勸說拒不離開,或者在上述場所故意損毀公共財物的。
9.在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交通場所及重大活動場所或者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實施統(tǒng)一著裝、佩戴統(tǒng)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fā)信訪材料、喊口號、拉橫幅、穿狀衣、焚燒物品等行為,經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10.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等法律文書生效后,或經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辦理終結的信訪事項,上訪人拒不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而執(zhí)意非訪、纏訪、鬧訪和反復越級上訪擾亂單位辦公和公共秩序,經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11.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不服從管理,恐嚇、威脅、侮辱、謾罵、毆打信訪接待人員的。
12.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利用老人、病人、殘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進行非正常上訪,或者故意將其遺棄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經勸說無效,拒不離開,致使上述場所不能正常工作的。
13.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以及通告之外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理。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據(jù)法律從重處罰
1.利用國家重大節(jié)日、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或者在上述重要時間節(jié)點到非接待場所實施第二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的。
2.反復越級訪、纏訪、鬧訪,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3.對于組織、策劃、串聯(lián)、煽動、資助違法信訪的組織者和骨干分子。
4.對于已簽訂調解法律文書或息訴罷訪承諾書,仍就同一事項實施第二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的。
中共濱城區(qū)委政法委員會濱城區(qū)人民法院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濱城市公安局濱城分局濱城區(qū)司法局濱城區(qū)信訪局2022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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