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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1日,濱州一位網(wǎng)友發(fā)來消息,講述了一件自己遇到的糟心事:有個女的為了父親住院欠了我的錢,一直拖著不見,也不還,向法院起訴了,官司贏了,也申請執(zhí)行了,法院給她打電話她說不在濱州,法院也說沒辦法,所以這樣一直拖著。到底是怎么回事呢?這位網(wǎng)友向小編講述到:兩人曾經(jīng)是閨蜜關(guān)系,因為對方的父親因病住院,為了應急,自己將信用卡借給對方刷了8000元,沒想到后來對方竟耍起賴皮,一直不還錢,無奈之下自己將對方起訴至法院,雖然勝訴,但是現(xiàn)在還沒有將錢還回來。“剛開始聯(lián)系過,一直說不在濱州,或者說沒有錢,或者不認賬,之前一直是很好的閨蜜,要不然不會把信用卡借給她使用。剛開始還沒起訴她的時候,她家正修房子,我買了東西去她家,她父母把我趕出來了,還報了警。我給她信用卡的時候她當時很感激,說那些跟她玩的都是酒肉朋友,到了有事連個管的都沒有。前段時間法院給她打電話她開始說不在濱州,之后又不承認有這事?!本W(wǎng)友向小編講到。在裁判文書網(wǎng),小編查詢到了相關(guān)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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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3 09:07 上傳
事實和理由:被告以其父親住院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沒有現(xiàn)金,就在2020年10月3日借給被告一張建行信用卡,卡號為6259××××0808,透支額度為8000元。被告答應她本人透支的款項由其本人承擔,并承諾于10月30日之前還。之后被告分別在2020年10月4日、10月5日兩次共透支8000元?,F(xiàn)還款期限已到,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還款,被告雖認可上述事實,但以沒錢為由拒絕還款。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濱城區(qū)人民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10月3日,原告籍某某將其所有的卡號為6259××××0808中國建設銀行信用卡借給被告閆某某使用,被告閆某某于2020年10月4日刷卡消費透支4000元、10月5日刷卡消費透支4000元。2020年11月1日原告籍某某自行向銀行還款8000元,被告閆某某至今未向原告歸還該款。濱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費后應在期限內(nèi)向銀行及時還款,被告閆某某因應急借用原告信用卡刷卡消費8000元后,未在期限內(nèi)向銀行還款,原告向銀行歸還該款后,被告應當及時償還原告。原告籍某某要求被告閆某某償還借款8000元及利息的主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利息應從原告起訴之日起計算。被告閆某某未按本院指定的時間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答辯權(quán)、質(zhì)證權(quán)的放棄,本院依法可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閆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籍某某借款8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8000元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閆某某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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