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之前報道:濱州突發(fā)!遇到這3個小伙趕緊報警!已有多人被...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4811996********,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無固定職業(yè),住棗莊市滕州市**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濱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4811995********,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無固定職業(yè),住棗莊市滕州市**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濱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4811996********,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無固定職業(yè),住棗莊市滕州市**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濱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濱州市公安局濱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戚某某、趙某某、魏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戚某某、趙某某、魏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font>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5月至6月,被告人戚某某、趙某某、魏某某等人駕駛白色**轎車(魯D*****)先后竄至淄博市周村區(qū)、淄博市張店區(qū)、濱州市濱城區(qū)等地,冒充支付寶公司線下活動推廣人員,謊稱支付寶公司搞活動,商戶每月收款超過八十筆,每筆返利兩元,連續(xù)完成十二個月可以領取平板電腦為由,騙取喬某某、張某甲、信某某等人信任,后通過支付寶花唄付款方式,騙取喬某某、張某甲、信某某等十四人每人1920.02元,均付款至戚某某控制賬戶,后戚某某再給實際參與人員700元。具體情況如下:
pZzlLRlQLqZZlJ7f.jpg (13 KB, 下載次數(shù): 60)
下載附件
2021-12-29 13:50 上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花唄賬單等書證;2、辨認、檢查、扣押筆錄;3、被害人明某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戚某某、趙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戚某某、趙某某、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戚某某、趙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分別為26880.28元、15360.16元、9600.1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戚某某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系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濱城區(qū)人民法院 |
|